本站推荐: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开云综合(中国)有限公司官网行政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作者: 管理员  发布部门: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6-09-01  点击数: 


一、学校行政办公用房安排原则

学校行政办公用房以学校各处室、系部、附属机构为基本核算单位,按照本部门(单位)现有干部职数、人员进行总量核算和管理。

二、学校行政办公用房配置标准

学校行政办公用房(按使用面积计,不含公共会议室等)根据职务不同,核定面积不超过以下标准:

领导正职(副厅级)30 平方米/人;

领导副职(正处级)24平方米/人;

处级(副处级)18 平方米/人;

科级及其他工作人员(正科及以下)9 平方米/人。

三、学校行政办公用房实施要求

1.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照上述办公用房安排原则和配置标准合理安排和使用本部门(单位)办公用房。如果本部门(单位)现占用或使用办公用房超过上述配置标准的,必须主动及时进行调整、腾空,超过配置标准的办公用房退交总务处统一调配。

2.在校内不同部门(单位)同时任职的,只能在主要工作部门(单位)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单位)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3.校内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单位)安排办公用房,原部门(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4.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原办公用房由所在部门(单位)接到组织人事处通知后一周内腾退。

5.各处室、系部、附属机构的行政办公用房执行本规定配置标准,教学、科研用房不在此限制范围。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总务处负责实施。